根据《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规程》(试行)精神,单招要按照“文化素质+职业能力”的评价方式要求,必须严格组织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参加文化基础笔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必须严格组织中职毕业生考生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重点探索技能实操考试成绩、技能竞赛成绩及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测试成绩的方式、方法。为了做好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制订此考试方案。
第一章 命 题
第一条 命题工作实行教务处负责制。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指定命题教师,成立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两个命题小组。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进行命题。
1、文化基础考试。
高中毕业生采用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各科目成绩等级折算分数后,计为文化知识成绩。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A等级的科目,折算为90分,为B等级的科目,折算为80分,为C等级的科目, 折算为60分,文化素质评价总分为300分,考生文化素质评价实际得分=(学业水平考试折合总分÷270)×300。
中职生和社会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科目为语文(100分)、数学(100分)、政治(100分),满分300分。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2、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普通高中生源考生和各类中职生源均需参加。满分150分。
第二条 考试课程应命题份量相当的2套试题(指A、B卷),由教务部门审定抽用。试题命定后要经教学院长及教务处长审查签字并登记在册,在符合要求的试卷密封袋上加盖公章。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附标准答案(应明确分值)。
第三条 试题命好后,必须在保证试题绝对保密的前提下试作。坚决杜绝错题等事故发生。
第四条 试卷格式由教务处指定的“试卷模板”为准,要求计算机打印,字体工整,图文清晰。试题出好经教学院长及教务处长审定签字后,于考前5个工作日交专人印刷并封存在保密室备用。
第五条 文化基础考试采取150分钟闭卷笔试形式;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60分钟职业技能笔试。
第二章 评 卷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教务处派专人用专柜保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集中登录成绩。
第七条 评卷组由教务处长、系(部)主任、命题教师等组成,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并在自己所评的试题上签名。
第八条 评卷结束合分后,同时进行严格地试卷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必须在拆封之前进行。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分数。如确需变动,须经教学院长签字批准。
第九条 成绩登录工作由评卷组人员登记。登录过成绩的试卷,由教务处保管,一般存期至少为考试后2年。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试卷,发现问题,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非评卷人员不得干预评卷工作。分数公布之前,不得私自到教务处查分。分数公布后,一般不予查卷。若有特殊理由,需个人写出申请,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报教学院长批准。
第三章 考场安排及监考
第十一条 单招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考试工作。组织宣传落实上级有关考试工作规定,随时检查学院考场的监考、考场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教学院长。
第十二条 考试前,教务处要认真安排标准考场,必须贴考号,实行单行单桌,隔列就坐。上午、下午均可安排考试。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件并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照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四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必须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发放试卷前监考人员要清点学生人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发放试卷。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发现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考试作弊者,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收集作弊证据,令其离开考场,不得姑息迁就。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全部起立,监考人员收缴并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人数相符,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否则,相关责任由监考人员自负。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将试卷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密封,在试卷册封面上注明试卷份数、填写监考记录单、签名后交教务处由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30名考生安排2人监考人员。
第四章 巡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考试巡视组负责全院的考场巡视。单独招生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考试值班和巡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处理突发事件。教务处及时发布考试工作通报,通报考试工作信息。
第五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办法)在启用前属学院特级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命题、印刷、输送、封存、评卷等各环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试卷的印刷、封存、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名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将试题底稿上交教务处,并销毁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教务处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保管的试卷考前及考后均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报学院,启用另一套试卷。同时按照学院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核核对准考证、身份证是否相否,发现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严禁进入考场。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迅工具等带人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有关公式或有关考试内容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l.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终止考试资格本次考试所有课程成绩无效:
1.被替考和替考者;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对于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教务处要及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学院长审核,按有关程序发文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试卷须在考前5个工作日交学院教务处,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论处。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交接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必须封存在保卫处保密室。
第二十九条 考试如需演草纸,教务处应提前准备。考试时,由监考教师带入考场。
第三十条 保卫小组负责试卷保存和运送、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纪检小组负责考试过程的全程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3月10日